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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对有过失的员工先处罚再辞退,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4日,马某入职于某餐厅,任西餐厨师长。2010年5月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止。2009年8月止2010年7月,马某每月平均工资为4259元。2010年6月10日、2010年7月7日、2010年7月26日,某餐厅分别对马某作出《过失处罚单》,记载马某所犯的过为:未按公司要求办理调休手续、监督不力;员工餐菜品质量问题,导致员工投诉;没有采取任何防止变质的措施等。为此,某餐厅对马某进行了警告、记大过、罚款及扣奖金等处理。马某在《过失处分单》上曾签过字,上述处分措施已执行完毕,马某被扣除奖金1万元。2010年8月3日,某餐厅对马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马某任职期间违反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规定以及违反考勤制度等行为,严重违反厨师长岗位职责,其行为已构成规章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通知马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马某将某餐厅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餐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某餐厅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管理权的界限和程度,因同一事由,用人单位可否先后采取数次处罚措施?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餐厅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的损害,且马某虽有过失行为,但是餐厅已对其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分,并已执行完毕,现又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据此,某餐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降低工资等),可否采取口头形式?
 

  【案情简介】马某于2007年6月15日入职某影视制作公司,任发行部总监,双方于2007年6月15日签订了为其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限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09年6月14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某影视制作公司按每月15000元工资标准支付马某2008年10月、11月的工资。某影视制作公司主张将马某月工资姜维15000元是通过与马某口头协商一致确定的,但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2008年12月25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影视制作公司支付马某两个月工资差额2万元,某影视制作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比如增加或降低工资,是否只要协商一致就能发生效力?还是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额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减低工资等行为,属于要式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时可以撤销的。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马某月工资为25000元,现某影视制作公司主张将马某工资减为15000元经马某口头同意,双方并未就此事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口头变更协议本身无效且某影视制作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变更劳动报酬经马某口头同意。因此,双反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0元工资标准执行,因此法院判决某影视制作公司支付马某两个月工资差额2万元。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为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08年4月30日,某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试用期为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张某任厨师长。同日,双方签署员工薪资确认单,确认张某试用期月工资为3600元,转正后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75元,岗位工资1575元,绩效工资1350元,合计4500元。2008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某残影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张某进行试餐评定,评定结果为不及格。2009年2月10日,某餐饮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张某两次试餐评定不及格,某餐饮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某将某餐饮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6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某餐饮公司给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00元。某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否不采取缓冲措施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我所劳动法律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且不说某餐饮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张某进行工作评定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即使假定张某因此不能胜任某岗位工作,某餐饮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业务培训或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故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