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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地区政策法规

  

湖北省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围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幸福湖北建设。近日,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337号),对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9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300元、1020元、9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4元、11元、9.5元。新标准从今年91日起开始执行。

 

    这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要求,依据近两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有利于逐步提高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调整工作,希望各地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调整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切实贯彻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一是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能通过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等方式,变相降低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三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抓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要深入宣传最低工资制度,广泛宣传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12元/天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99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调整后的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入夏以来,我省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提高高温津贴标准的呼声很高。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外省市做法,作出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