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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区政策法规

  

 

河北省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2、截止2012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3、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5、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73元的,补足到173元。

  6、2012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二、统一个人帐户的基本内容,规范管理形式
  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都要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及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收入、医药费用支出和帐户结余额等相关信息。各地要努力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对个人帐户进行管理,按照《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一一业务部分(LB101--2000)》(劳社信息函[2000]19号)的要求,规范和健全个人帐户的指标体系,并做到及时更新和维护。对个人帐户实行委托管理的统等地区,要明确委托方责任和管理权限,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个人帐户由当地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加强个人帐户资金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支出和使用方向
  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规定,严格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个人帐户基金必须纳人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要实行钱帐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帐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帐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帐户基金的支付范围。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向参保职工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加强各项基础管理,方便多保职工就医购药
  各地经办机构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要定期与职工进行个人帐户对帐工作,完善个人帐户的查询服务。要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参保人员充分认识建立个人帐户的作用和加强管理的必要性,支持和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个人帐户基金的收人、支出、结余和费用支出分布等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个人帐户各项主要指标的动态变化。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本地区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检查情况请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我部将适时对各地个人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