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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政策法规

  

关于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就2013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2013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照《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和《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后,再按照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关于2012年本市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养发〔201237号)第一条规定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人每月先增加195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的记账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二)以本人按照沪府发〔200727号和沪府发〔201115号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加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之和为基数,再增加4%的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三)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11日至12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关于发布《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741


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符合《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条例》施行(20044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二、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还需提供《光荣证》。

三、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时,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领表和本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确认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意见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五、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留存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声明的原件;其他申请材料若非本市机构出具的,应当留存该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的,还应当留存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六、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骗领奖励费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