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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政策法规

  

全国明年试点以房养老 北京将推租房置换

 

     昨天,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盘活老人住房资源,让老人快速获得更好的养老服务。同时,还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实现“医养结合”。

    据介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目前,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以房养老”明年出政策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詹成付表示,《意见》的首个亮点就是提出了要完善养老服务业的投融资政策。《意见》指出“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放心保)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以房养老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在国外较为普遍,但在国内发展还刚刚起步。詹成付说,如果试点成功的话,对于解决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问题和盘活已有房屋资源都有积极意义。

    据悉,明年一季度将由保监会牵头出台具体政策。

    此外,通过完善投融资政策,将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同时还要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租房置换”老人不担心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表示,北京市也即将出台本地“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对于“以房养老”的相关政策,在北京的政策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将通过推进“租房置换”的形式来进行。

    据介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金融机构可以获得房屋产权或者使用权。而“租房置换”则是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最终通过租金收入来入住养老院。

    李红兵表示,“租房置换”是对“以房养老”形式的一种拓宽创新,既可以加强对房产资源的利用,还可以避免老人对丢失房产的担心。

    事实上,在目前的养老机构中,就已经有人开始尝试这种做法。在马家堡的一个社区日间照料机构,他们帮助一位“空巢”老人把单间房屋租出去,每个月约3000元租金用于老人长期入住照料所,并支付日常开支。

    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老人开始担心自己的房子被侄子卖了,现在倒是安心住照料所了。和别的老人租住的生活,也比她自己独居时候强多了—此前老人不小心摔伤,曾在家里地上躺了一晚上,这样的情况在照料所绝对不会出现。

 

  养老院里享医保

 

《意见》提出:“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同时,还要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400多家养老机构中,有30余家养老机构已经实现了老人看病的医保报销。如位于昌平区的太阳城银龄老年公寓,其中设有医疗机构,老人在其看病就能进行医保报销。

李红兵表示,已有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属于卫生和民政两个系统,之间的融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将在未来继续推进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时,“医养结合”的核心还包括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即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各项服务。

 

 

 

 

  养老服务保障目标

 

 

  1、千名老人至少35张社会养老床位

 

  《意见》明确目标,到2020年,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至40张。

  目前,北京养老床位已经达到8万多张,每千名老人拥有超过35张床位;“十二五”末,养老床位将达到12万张以上。日间养老照料中心已经覆盖数百家街道社区,未来3年有望实现全覆盖。

 

  2、支持二级以上医院设老年病科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在北京,协和医院等三甲医院已经率先设立老年科,为老人提供“一站式”的全科综合诊疗服务。

 

  3、政府办养老床位逐步公建民营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目前,北京已经明确提出,今年起新建的养老机构都要实现公办民营,大部分乡镇办的养老院,也将实现这种方式经营,提高床位利用率。

 

  4、社区养老设施不得少于人均0.1平方米

 

  《意见》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就我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产假天数自2012年4月28日(含)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

  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三、原行业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等注册地在外埠的参保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四、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所提供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只能使用一次。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专用联系单》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五、在本市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参保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不包括晚育奖励津贴等计划生育相关待遇)。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时,应当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等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国籍职工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信息进行登记,生育保险基金最多支付其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七、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的通知

 

门头沟、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煤集团,各相关工伤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工伤尘肺、截瘫职工定额付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已实行定额付费管理的工伤医疗机构。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尘肺职工住院定额付费标准由102元/床/日调整为122.4元/床/日。

  (二)工伤尘肺职工家庭病床定额付费标准由27.6元/床/日调整为33.1元/床/日。

  (三)工伤截瘫职工住院定额标准由5670元/床/月调整为每月6804元/床/月。

三、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